【打好安全生产巩固提升仗·曝光台】02:汉寿县多部门通报5起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
2023-03-28 09:07:29          来源:汉寿县融媒体中心 | 编辑:熊平海 |          浏览量:4235

为打好安全生产巩固提升仗,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强化其警示教育震慑作用,有效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达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现将汉寿县消防救援大队办理的3起、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汉寿分局办理的2起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予以公开。

汉寿县康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擅自拆除消防设施、器材案

【基本案情】2023年2月24日,汉寿县消防救援大队消防执法监督人员在对位于汉寿县太子庙镇太子社区三组的汉寿县康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管理的汉寿县芙蓉广场进行消防监督抽查时,发现该单位管理的汉寿县芙蓉广场存在以下火灾隐患:排烟机连接的软按头、部分风管被拆除,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法律依据及处罚】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3〕第0193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汉消限字〔2023〕第0026号)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汉寿县消防救援大队现决定给予汉寿县康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汉寿县菱果电竞酒店消防设施、器材、
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案

【基本案情】2023年2月22日,汉寿县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对位于汉寿县太子庙镇倒流坪社区戴家湾组太子新世纪1、2 栋220-221号商铺的汉寿县菱果电竞酒店(投资人:王某)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火灾报警系统控制主机未保持完好有效,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之规定。

【法律依据及处罚】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3〕第0181号)、《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汉消即字〔2023〕第 0148号)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汉寿县消防救援大队现决定给予汉寿县菱果电竞酒店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汉寿金亿达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
电器线路的敷设不符合规定案

【基本案情】2023年2月22日,汉寿县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对位于汉寿县太子庙镇太子社区商业广场二楼的汉寿金亿达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建)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营业区内电气线路未按要求穿管保护。2023年2月23日,消防监督执法人员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汉消限字〔2023〕第0019 号),责令该单位于2023年2月27日前改正。2023年2月27 日,汉寿县消防救援大队进行复查,发现该单位营业区内部分电气线路未穿管保护的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法律依据及处罚】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3〕第0178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汉消限字〔2023〕第0019号),《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复查(编号:〔2023〕第0203号)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汉寿县消防救援大队现决定给予汉寿金亿达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汉寿县东岳庙农机加油站
油气回收装置未正常使用案

【基本案情】2023年2月23日,依据《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开展秋冬季全省汽油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油气污染防治执法检查的通知》要求,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汉寿分局对汉寿县东岳庙农机加油站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加油站正在营业,现场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加油站气液比进行了检测。2023年2月26日,检测报告显示,1号(92#)、2号(92#)、4号(95#)加油枪气液比数据分别为0.792、0.800、1.389,均未在《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标准限值范围(1.0-1.2)之内。

【法律依据及处罚】该加油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之规定。3月1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汉寿分局对该加油站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汉寿县鼎源贸易有限公司洲口镇东风加油站
油气回收装置未正常使用案

【基本案情】2023年2月22日,依据《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开展秋冬季全省汽油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油气污染防治执法检查的通知》要求,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汉寿分局对汉寿县鼎源贸易有限公司洲口镇东风加油站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加油站正在营业,现场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加油站气液比进行了检测。2023年2月23日,检测报告显示,1号(92#)、4号(92#)、5号(92#)、6号(92#)加油枪气液比数据分别为1.685、1.600、1.628、1.714,均未在《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标准限值范围(1.0-1.2)之内。

【法律依据及处罚】该加油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之规定。2月24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汉寿分局对该加油站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来   源:汉寿县消防救援大队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汉寿分局
编   辑:彭琼子
一   审:李   俊
二   审:朱自刚 曹亚玲 童忠平
三   审:张智峰  全海波

责编:熊平海

来源:汉寿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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